2010年10月,谢某与郭某登记结婚,一年后谢某生育一女娟娟,因谢某与郭某工作比较忙,娟娟一直由郭某的父母抚养。2015年2月谢某与郭某协议离婚,娟娟由母亲谢某抚养。2015年5月,郭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郭某的父母非常想念孙女,多次向谢某提出探望娟娟,均遭到谢某的拒绝。为此,郭某的父母将谢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爷爷奶奶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如何处理。
探望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由此可见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另外,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情感的需要方面考虑,郭某的父母抚养娟娟三年多,对其感情基础深厚,且娟娟是与郭某父母具有血缘关系的孙女,现在郭某已经去世了,如果再切断郭某父母与娟娟的联系,禁止他们探望娟娟,是探望权设立的背道而驰。
一般情况下,祖父母等近亲属不能成为探望权的的主体,但在特别情况可予以例外。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实务中经常出现的5个问题,最高院确定了指导性意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因此,郭某的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可予以支持。(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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