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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8-10-24  来源:科技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三部门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问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

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研发税收优惠均限于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做法,为引导企业加大境内自主研发投入,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尤其是行业领军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其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为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创新资源,加强创新能力的开放合作,促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有必要对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在此背景下,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2.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以及设置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限制的考虑是什么?

  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一规定与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特殊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从国际经验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象主要是在本国境内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考虑到我国创新水平整体还不够高,部分领域还需要委托境外研发机构研发,与此同时,部分中国企业走向全球,适应当地需求的研发活动也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给予优惠。为保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初衷得以较好实现,又达到鼓励委托境外研发的目的,在政策设计时,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进行了比例限制。

  起草政策文件时,我们对委托境外研发活动较多的典型企业进行了调研,这些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均未达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由此可见,设置比例对目前企业适用优惠政策没有影响,体现了我国鼓励境内研发为主、委托境外研发为辅的政策导向。

  4.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为何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答:起草政策文件时,我们了解到,发生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企业基本上均为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暂未发生委托境外个人的情况,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实际上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

  5.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为什么两者不保持统一呢?

  答:由于受托方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6.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即可,但同时考虑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该公告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银行的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7. 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背景是什么?

  答: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据此制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联合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99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文件在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方面,实际上已经涵盖了财税〔2017〕34号文件。

  8. 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后,在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口径和管理要求方面有何规定?

  答:财税〔2018〕99号文件主要是提高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关于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口径和管理要求,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中国全民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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