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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自驾游,出了事故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阿珍向阿强所在公司租借一辆小型汽车用于节假日出行,自驾前往景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阿珍应妥善使用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在租借过程中,阿珍驾驶该车在转向时与张三驾驶车辆相撞,造成两辆机动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阿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三无责任。张三起诉阿强和阿珍及租赁车辆保险公司,要求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阿强亦起诉阿珍,要求其赔偿租赁车辆修理期间的租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在出租车辆过程中对于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对于张三主张阿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三主张的损失费用,经法院认定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阿珍赔偿。

  阿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阿珍交付租赁车辆,阿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阿强主张车辆维修期间为50天,阿珍抗辩维修期间过长,考虑汽车损坏的实际情况和维修等待时间,法院酌情确定案涉车辆维修时间以30天为宜,判令阿珍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向阿强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租车出行作为当前热门的假期出行方式,在充分享受便利的同时,请不要忘记其背后的风险隐患。

  在租车过程中,作为承租人,应注意阅读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义务的合同条款,除租金计算和车辆归还之外,还应留心车辆维修、违约责任等重点内容,仔细检查租赁车辆状况,注意在租赁过程中及时保留证据,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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