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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36亩 非法占地被处重罚

发布时间:2014-01-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讯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2009年春,该县马鹿沟镇某村被告人张某眼见人参行情疯长,一夜之间可获暴利后,彻夜难眠,思来想去,他还是决定在自己原有的参地周边的空闲地上做文章,并铤而走险,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集体林地内雇佣他人开垦林地作为自己参业用地。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实地勘测,森林植被已被破坏,非法开垦林地面积为2.4公顷(36亩)。

  经查,2012年8月,被告人张某曾在其购买的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被砍伐林地内林木立木蓄积为77.6663立方米。因上述罪行已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送往监狱服刑,后发现其于2012年5月至9月间,在租用的某林场林地内,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开垦林地120亩用于人参种植。属漏罪情形,一并被追究。

  长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120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对其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故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郝欣)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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