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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不能生育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维持十三年婚姻

发布时间:2014-08-2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00年,何某(女)与尹某(男)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何某无生育能力,为此,两人曾进行人工授精手术但未成功,至今未生育小孩。何某诉称因其未能生育小孩尹某找各种理由辱骂或是殴打她,两人已经分居一段时间,请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关系能否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十三年,虽由于原告何某的原因至今未生育小孩,导致夫妻感情一般,但两人曾积极努力做人工授精手术,说明双方均在为幸福的家庭生活努力,原、被告之间应属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互敬互爱,相互包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被告有家庭暴力,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提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请求。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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