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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财产给小三 妻子主张合同无效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21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已婚男士姜某,今年与发妻邹某喜结连理已19年之久,由于姜某是一个包工头,经常在外包房子修建,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无法忍受寂寞的姜某于五年前在外包房子修建的过程中,与当地的一位年轻未婚女性马某产生不正当关系,之后二人一直持续着这一段婚外情至2014年8月,在两人缠绵期间姜某私下与马某签订协议,约定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赠予马某,并约定当马某完成修建离开后便把房屋过户给马某。后姜某回家后感觉有愧于发妻邹某,便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告知了邹某。邹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姜某与马某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姜某与马某签订的合同虽然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二人所签订的合同有损益社会公共道德,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确认姜某与马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赵全能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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